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 新版网站>>首页
文学院研究生先进集体及先进个人评审实施细则 (2023)
2024年06月28日 13:30 作者:文学院 责任编辑: 姜思宇 返回列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河南省教育厅《进一步加强普通高校研究生管理工作的意见》(教学〔2012〕913 号)《河南大学研究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办法》(校发〔2021244号)文件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用于奖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取得学校学籍、按期注册、在规定学制年限内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

第三条 河南大学文学院研究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工作由文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

第四条 研究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第二章 评选种类

(一) 先进集体荣誉为河南大学研究生先进班集体。

(二) 先进个人荣誉包括河南大学优秀研究生、河南大学优秀研究生干部、河南大学研究生奖学金。

第三章 评选条件和奖励标准

(一) 河南大学研究生先进班集体需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积极向上、团结协作、文明健康的良好风气,班级成员思想素质过硬,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2.发展目标明确,辅导员组织能力强、以身作则、密切联系学生;

3.学习成绩优良,在科研方面取得突出成果;

4.在全国、省部级科技竞赛、文体竞赛及其他方面获得表彰奖励;

5.在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产生较大影响。河南大学研究生先进班集体奖励名额为二年级及以上研究生班级总数的10%;河南省研究生先进班集体在河南大学研究生先进班集体中产生,奖励名额按河南省教育厅分配指标评选。

(二) 河南大学研究生奖学金用于奖励全面发展,表现突出,科研能力显著的优秀研究生和优秀研究生干部。

(三)河南大学优秀研究生需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在同学中起表率作用;

2.学习成绩优良;

3.具有创新意识和能力;

硕士研究生:在国内外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参与科研课题研究并取得了一定成果;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在校级以上科技、学科竞赛中获得奖励。博士研究生:在国内外有影响的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在校级以上科技、学科竞赛中获得奖励。

4.有较强的进取心、团队协作精神和社会责任感,积极参加社会活动或社会工作。

(四) 河南大学优秀研究生干部须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优秀研究生”的条件;

2.评选对象为学校(培养单位)研究生干部和社团主要负责人;

3.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奉献精神,组织观念强;

4.有较为突出的工作业绩,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

(五)奖励标准

河南大学优秀研究生的奖励名额为二年级及以上研究生总人数的20%;河南大学优秀研究生干部的奖励名额为二年级及以上研究生总人数的3%;河南大学研究生奖学金的奖励名额为二年级及以上研究生总人数的10%。河南大学研究生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元,学校向奖学金获得者颁发证书。

第四章 评选细则

(一)河南大学研究生先进班集体

依据提交申请材料,文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进行综合评定。

(二)河南大学优秀研究生

参照成绩排名、集体活动参与度(例如讲座、征稿、三下乡、篮球赛等关乎集体荣誉类型的活动)、对年级贡献程度(参与重大活动后勤工作、协助学院老师处理日常事务等)等综合要素进行评定。

(三)河南大学优秀研究生干部

    依据工作述职考核,文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进行综合评定。

(四)河南大学研究生奖学金

    依据河南大学优秀研究生、河南大学优秀研究生干部申请,文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进行综合评定。

第五章 评选程序

一、个人申请

申请的集体和个人,须填写申请表,向文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二、学院初评

经由学院书记、院长、主管副院长、副书记、院研究生与科研办公室主任、研究生辅导员、导师代表组成的文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进行初步评审,确定拟获奖名单后,在培养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研究生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文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

三、学校审定

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评定。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有关规定,对各培养单位申报情况进行审定,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上级主管部门报批及备案。学校将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获奖情况记入档案,并颁发荣誉证书,按时发放奖学金。

第六章 附 则

本办法由文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2311月24日起施行。

文学院  

2023年11月24日